想了解一下農村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內容,以便將來要用到。
關于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人們在認識和理解上存在較大差異.不少學者在研究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時未區(qū)分建設用地和農業(yè)用地,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客體和主體都作了擴大理解.總的來看主要有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包括流轉和再次流轉.前者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建設用地使用者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流轉關系;后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流轉關系.另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僅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者之間的轉移.筆者贊同后者.從嚴格意義上講,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用者之間的轉移,不應包括發(fā)生在土地使用者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更不應該將流轉的客體擴大到家用地.
雖然"流轉"和"再次流轉"都可以實現(xiàn)土地有償使用,但兩者間有著重要的區(qū)別:
(1)所謂的"流轉",實質上是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的初次分離.在我國現(xiàn)行土地制度下,這種分離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實質上屬于同一過程,通常會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變和土地利用規(guī)劃的實施.因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審批.雖然"流轉"中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流轉協(xié)議,*終還要經(jīng)人民政府的批準,但這種批準是被動的,形式上的,很難體現(xiàn)審批的真正意圖.在政府審批把關不嚴的情況下,很可能導致大量土地在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場,耕地保護將更加艱難.而"再次流轉"僅限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一般不涉及到農地的轉用問題和規(guī)劃的變更,也無需政府審批.以所謂的"流轉"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做法,實質上是規(guī)避政府審批的非法占地行為.
(2)"流轉"主要發(fā)生在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進行.其結果通常是增加建設用地的供給總量,而不是提高現(xiàn)有存量建設用地的利用率;而"再次流轉"是對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重新分配,其結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較低的土地資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并不會增加新的建設用地.
(3)"流轉"如果監(jiān)管不力,極易造成土地供給失控,產生嚴重的社會后果;而"再次流轉"比較容易監(jiān)控,以通過流轉合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稅收,價格等手段予以監(jiān)控.
基于上述區(qū)別,筆者認為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之間的流轉,而不應包括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所謂的流轉.就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同于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中的發(fā)包不同于轉包一樣,它們遵循的是不同的規(guī)則,有不同條件和要求.準確界定"流轉"的含義,對于我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建立,對于未來國家進行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和監(jiān)管,以及對于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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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人們在認識和理解上存在較大差異。不少學者在研究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時未區(qū)分建設用地和農業(yè)用地,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客體和主體都作了擴大理解。總的來看主要有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包括流轉和再次流轉。前者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建設用地使用者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流轉關系;后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流轉關系。另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僅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者之間的轉移。筆者贊同后者。從嚴格意義上講,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用者之間的轉移,不應包括發(fā)生在土地使用者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更不應該將流轉的客體擴大到家用地。
雖然“流轉”和“再次流轉”都可以實現(xiàn)土地有償使用,但兩者間有著重要的區(qū)別:
?。?)所謂的“流轉”,實質上是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的初次分離。在我國現(xiàn)行土地制度下,這種分離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實質上屬于同一過程,通常會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變和土地利用規(guī)劃的實施。因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審批。雖然“流轉”中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流轉協(xié)議,*終還要經(jīng)人民政府的批準,但這種批準是被動的、形式上的,很難體現(xiàn)審批的真正意圖。在政府審批把關不嚴的情況下,很可能導致大量土地在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場,耕地保護將更加艱難。而“再次流轉”僅限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一般不涉及到農地的轉用問題和規(guī)劃的變更,也無需政府審批。以所謂的“流轉”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做法,實質上是規(guī)避政府審批的非法占地行為。
(2)“流轉”主要發(fā)生在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進行。其結果通常是增加建設用地的供給總量,而不是提高現(xiàn)有存量建設用地的利用率;而“再次流轉”是對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重新分配,其結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較低的土地資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并不會增加新的建設用地。
(3)“流轉”如果監(jiān)管不力,極易造成土地供給失控,產生嚴重的社會后果;而“再次流轉”比較容易監(jiān)控,以通過流轉合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稅收、價格等手段予以監(jiān)控。
基于上述區(qū)別,筆者認為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之間的流轉,而不應包括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所謂的流轉。就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同于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中的發(fā)包不同于轉包一樣,它們遵循的是不同的規(guī)則,有不同條件和要求。準確界定“流轉”的含義,對于我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建立,對于未來國家進行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和監(jiān)管,以及對于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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