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用地包括耕地和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用地指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的土地中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農民宅基地和公共設施用地、村辦企業(yè)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等。
集體建設用地,又叫鄉(xiāng)(鎮(zhèn))村建設用地或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是指鄉(xiāng)(鎮(zhèn))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yè)建設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鄉(xiāng)(鎮(zhèn))村公益事業(yè)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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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yè)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lián)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商業(yè)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等。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guī)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國家政策依據:
1、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guī)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guī)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guī)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完善土地*、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2、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決定在全國選取30個左右縣(市)行政區(qū)域進行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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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yè)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lián)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商業(yè)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地。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guī)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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